福音原則, 410252400000
耶穌基督「來到世間,為世人被釘在十字架上,負擔世人的罪,且聖化世界,清除一切不義;好使所有……經由祂而得救。」(教約76:41-42)為了清償我們的罪及克服死亡,祂所做的偉大犧牲叫作贖罪。那是人類歷史上所發生過最重大的事件:「因為一項贖罪的作成是必須的;因為按照永恆之神的偉大計劃,必須作成一項贖罪,否則全人類一定都不能避免滅亡;……除非藉著那必須作成的贖罪,全人類一定都要滅亡。」(阿爾瑪書34:9)
為了我們的救恩,贖罪是必須的
亞當的墜落,帶給世界兩種死亡--肉體的死亡及屬靈的死亡。肉體的死亡是靈魂與肉體分開。屬靈的死亡是與主隔絕。假如這兩種死亡沒有被耶穌的贖罪所克服,就會產生兩種後果:我們的肉體與我們的靈魂將會永遠分開,而我們不能再與天父住在一起。但我們睿智的天父準備了一個奇妙而慈悲的計劃,將我們從肉體及屬靈的死亡中拯救出來。祂計劃派遣一位救主到地球上來,從我們的罪及死亡中贖回(救贖)我們。因為我們的罪及我們必死身體的軟弱,我們不能贖(救贖)自己(見阿爾瑪書34:10-12)。作為我們救主的人必須是無罪的,並有權力克服死亡。
基督是唯一能為我們贖罪者
何以耶穌基督是唯一能成為我們的救主之人,有好幾個理由,一個理由是祂是天父揀選來成為我們的救主的人。祂是神的獨生子,因之有權能克服死亡。耶穌解釋:「我將命捨去,好再取回來。沒有人奪我的命去,是我自己捨的。我有權柄捨了,也有權柄取回來。」(約翰福音10:17-18)耶穌作我們救主的另一個資格是因為他是曾活在世界上唯一沒有犯罪的人。這一點使得祂配稱為他人的罪償付犧牲。
基督為我們贖罪受苦而死
救主藉著在客西馬尼園受苦,以及在十字架上捨去生命而為我們贖罪。我們不可能完全了解基督為全人類的罪而如何受苦。在客西馬尼園中,我們罪的重擔使得祂感覺極端的痛苦及心碎,以致血從祂的每一個毛孔流出來。(見教約19:18-19)。後來,當祂被釘在十字架上時,耶穌忍受了人類所知最殘忍的痛苦而死的方式。
耶穌必是多麼的愛我們,為了我們之故去忍受那種靈魂及肉體上的痛苦!天父的愛又是何等的偉大,祂竟願派遣祂的獨生子去為其他的孩子受罪而死。「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翰福音3:16)。
基督的贖罪及復活為全人類帶來復活
在祂被釘死後的第三天,基督再一次舉起祂的身體,成為第一位復活的人。當祂的朋友去找祂的時候,守護祂墳墓的天使告訴他們「他不在這裏,照他所說的,已經復活了。」(馬太福音28:6)祂的靈再一次進入祂的身體,永不再分開。
基督因而克服了肉體上的死亡。因為祂的贖罪,所有誕生在地球上的人都會復活。(見哥林多前書15:21-22)。在耶穌復活的同一方式下,我們的靈與我們的身體也會再合在一起,「他們不再能死亡;他們的靈與我們的身體也會再合在一起,「他們不再能死亡;他們的靈要和他們的身體結合,不再分離。」(阿爾瑪書11:45)。這種情況被稱為不朽。所有在地球上活過的都會復活「老的和少的,束縛的和自由的,男的和女的,邪惡的和正義的。」(阿爾瑪書11:44)
贖罪使得那些悔改的人可能從他們的罪中得救
基督的贖罪使得我們可能克服我們屬靈的死亡。雖然所有人類都會獲得骨肉身體的復活,然而只有那些接受基督的贖罪的人才會從屬靈的死亡中得救。我們藉悔改我們的罪,受洗,接受聖靈的思賜,及遵守祂所有的誡命來接受基督的贖罪。依這方法,我們得以從罪中洗淨,成為配稱而回去與我們天上的父永遠住在一起。救主告訴我們:「因為看啊,我,神,已為所有的人遭受這些事,這樣如果人們悔改,他們就不會受苦,但是如果他們不悔改,他們必像我那樣受苦」(教約19:16-17)。基督為我們的罪而贖罪,作到了祂應做的一份。我們每人應悔改及遵守誡命,使得基督的贖罪對我們的生命中生效。
十二使徒議會的潘培道長老舉下列例子說明假如我們盡了我們的本份,基督的贖罪如何使我們可從我們的罪中得救。
「讓我告訴你們一個故事--一個比喻。
曾經有一個很想要一個東西。在他生命中好像沒有別的東西比它重要。為了達到他的慾望,他負了很大的債務。
「他曾受到警告,有關他已負那麼大的債務,特別是有關於他的債權人。但是為所欲為及能馬上獲得他想要的,對他而言似乎是如此重要。他確信他以後能償還它。
「因之他簽了合約。他可以在以後付清。他不太擔心這件事,因為償付債務的時間似乎還遠得很呢。他現在已有他所想要的,那似乎才是重要的。
「債權人的影子不時在他心中出現。他也偶而付了一些象徵性的償付,以為決算日永遠不會真正來到。
「但是就像經常發生的一樣,這一天來臨了,合約已到期。債務並未完全付清。他的債權人來了,要求全部付清。
「只有到這個時候,他才知道他的債權人不僅有權拿走他所擁有的一切,並且也有權送他入監獄。
「『我無法還你,因為我沒有能力還債。』他承認說。
「『那麼』債權人說『我們只好履行合約,沒收你所有的財產,並且你要入獄。你同意如此做的。那是你的選擇。你簽了這合約,而現在必須強制執行。』
「『你能否延期或者免除這個債務﹖』債務人乞求說『請安排某種方法,使我能保有我的財產,也不會入獄。你確實相信慈悲吧﹖你不願意行善嗎﹖』
「債權人回答『慈悲經常是單方面的。它只會幫你忙。假如我向你顯示慈悲,那會使我拿不到款子。我要求公正。你相信公正吧﹖
「『當我簽約時,我相信公正,』債務人回答說。『那時它是站在我那邊的,因為我想它會保護我。那時我不需要慈悲,我以為我永遠也不會需要它。我以為公正將會為兩方同樣地服務的。』
「『公正要求你照合約償付或接受懲罰。』債權人回答說『那是法律。它是你同意的,那是必須的方式。慈悲不可以強奪公正。』
「他們在此:一個要伸張公正,另一個祈求慈悲。兩者都不能獲勝,除非犧牲另一人。
「『假如你不寬恕債務的話就是沒有慈悲。』債務人抗辯道。
「『假如我照做,就沒有公正,』回答說。
「這兩條律法,好像不能同時執行。它們是兩個似乎彼此衝突的永恆的觀念。難道沒有方法得以完全執行公正嗎?而慈悲也是一樣嗎?
「有一個方法!能夠完全滿足公正的律法,也能完全達到慈悲--但必須有另外一個人。這一次就這樣發生了。
「債務人有一位朋友。他來幫助。他跟債務人很熟。他知道他這一次是短見。他認為他很笨,竟使自己陷入這種窘境。然而他要幫他忙,因為他愛他。他介入他們之間,面對債權人,作了這樣的建議。
「『假如你與債務人解除合約,使他能保有他的財產而不入獄,我願付這些債務。』
當債權人在考慮這一建議時,這位中保又說『你要求公正,雖然他不能償還你,但我替他還債,你已受到公正的對待,不可以再有多的要求,否則那就不公正了。』
「因之債權人同意了。
「這位調停人於是轉過來對債務人說,『假如我付了你的債務,你願意接受我作你的債權人嗎﹖』
「『啊,當然,當然』債務人哭著說『你救我免於坐牢,並對我顯示慈悲。』
「『那麼』施主說『你要還這些債務給我,我會訂下償付條件,它不會是容易的,但它可以辦得到。我會提供一種方法。你不需要坐牢。』
「於是債權人得到全部的償付,他受到公正的待遇,沒有毀約發生。
「而債務人呢,必然也受到慈悲的對待。兩個律法都得到滿足。因為有了一位中保,公正已得到它所要求的部份,慈悲也得到滿足。」(「中保,旌旗,1977年5月,第54-55頁)
沒有耶穌基督,也就是我們的救主及中保,我們全都要為我們的罪償付,那罪是我們屬靈性上的債務,也就是要忍受屬靈的死亡。然而由於祂,假如我們遵守祂的條件,也就是悔改及遵守祂的誡命,我們就可能回去與我們的天父同住。
基督給我們一個得以從罪中被治癒的方法,真是奇妙極了。祂說「看啊,我來到世上……把這世界從罪惡中救出來。因此,凡悔改而像一個小孩般來到我這裏的,我必接待他,因為天國中正是這樣的人。看啊,我已為了這樣的人而放下了我的生命,又把我的生命再拿起來;因此你們大地各端的人啊,你們要悔改,到我這裏來,使你們得救。」(尼腓三9:21-22)
補充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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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爾瑪書34:9-16(救贖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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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馬書5:12-17(死亡由一人而來,生命由一人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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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拉曼書14:15-18(耶穌死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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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條第三條(所有人可能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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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爾瑪書34:9-16(神的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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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彼得前書1:18-20(耶穌被預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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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太福音16:21(祂的犧牲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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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加福音22:39-46(在園中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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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翰一書1:7(耶穌從罪中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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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腓二書9:21-22(救主為全人類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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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翰福音10:17-18(救主的復活的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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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爾瑪書11:40-45;摩門書9:12-14(所有人都要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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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賽亞書16:6-8(只有經由耶穌,復活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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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賽亞書1:18(罪必變成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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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哥林多前書15:21-22;40-44(全人類的復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