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與公平

了解使徒對於教會所擁有的權利和責任有何看法。


 

教會最近鼓勵要透過法律和努力去維護宗教自由,同時對其他不同信仰的人保持尊重和公平的態度。 1月27日在猶他州鹽湖城教會總部所舉行的記者會中,十二使徒定額組的達林‧鄔克司長老作了以下的聲明:

「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基於耶穌基督的教導以及公平對待所有人(包括各種信仰的人),聲明以下的原則::

達林‧鄔克司長老

  1. 我們要求每個人都擁有神所賜及憲法規定的權利,能根據自己良知的指引,在不傷害他人健康及安全的前提下,奉行他們的信仰。
  2. 我們承認,各地的男女都必須有這相同的良知自由,奉行他們所選擇的宗教,或者按照他們的選擇,不奉行任何宗教。
  3. 我們相信,所制定的法律應該能在保護眾人的自由與尊重各自的價值觀之間取得平衡。
  4. 我們拒絕任何一種迫害和報復,包括基於種族、民族、宗教信仰、經濟情況,或者性別、性傾向的差異而造成的迫害。 

「我們呼籲地方及中央政府為所有人民服務,努力通過立法,以保障個人、家庭、教會和其他宗教團體之重要的宗教自由,同時也保障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在居住、就業,以及在旅館、餐廳及交通運輸使用公共設施的權利──這個國家的許多地方並沒有這些保障。」

在同一場記者會上,十二使徒定額組的傑佛瑞‧賀倫長老說,信仰宗教的人必須保有憲法賦予他們的權利,能按照他們的信仰去生活,包括選擇職業或擔任公職,而不會受到其他任何人的恐嚇、強迫或報復。。

傑佛瑞‧賀倫長老

賀倫長老說:「讓所有的人擁有和行使權利──包括公民的宗教權利──有賴於智慧與判斷、同情心和公平」,並說到「如果任何一方以欺凌弱小、政治強勢或盲目指控為手段,是不會成就任何事情的。 這些是嚴肅的議題,必須認真看待,以審慎有禮的態度去進行對談。」

「對於信仰、價值觀和行為與我們不同的人,我們必須找出方法彼此尊重,但過程中,沒有人可以強迫我們否認或放棄自己的信仰、價值觀和行為。」 「唯有每個人或團體將心比心,為他人捍衛他們自己也希望能捍衛的權利時,最能保障每個人的權利。」

賀倫長老提到教會在1835年發表的正式聲明,該聲明已正式列入教義和聖約第134篇,內容說到:「首先,我們所有的人都要為自己信奉宗教的行為向神負責,我們也呼籲同胞要為自己所行使的宗教自由負責。 其次,該經文中指出政府的適當角色在於保障大眾的利益,而不侵害大眾的信仰自由,這在經文中稱為『靈魂的自由』。 在大約180年後,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成為負責任的公民及捍衛宗教自由的決心依然絲毫不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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