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生命是來自於神的神聖恩賜。基於個人或社交上的方便而選擇墮胎,是與神的旨意和誡命相違背的。教會成員若屈從、執行、鼓勵、支付,或安排這樣的墮胎,可能喪失其教會成員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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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日社會似是而非論調的掩護下,墮胎已成為一項普遍的行為。近代先知譴責墮胎,乃是根據主所宣告的:「不可……殺人,也不可做任何類似的事」(教約59:6)。他們對於此事的勸告相當明確: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的成員不可屈從、執行、鼓勵、支付或安排墮胎事宜。教會成員若以任何方式 鼓勵墮胎,可能會遭到教會紀律的處分。

教會領袖說過,在一些例外的情況下,墮胎可被視為正當的,如遭亂倫或強暴所導致的懷孕,經合格醫學人士判定母親的生命或健康處於嚴重的危險中,或是合格醫學人士發現胎兒有嚴重缺陷而無法存活到出生者。但即使有這些情況,也不可自動判定墮胎是正當的。遇到這類狀況的人,只有在與教會當地領袖商量並透過真誠祈禱獲得證實之後,才應該考慮墮胎。

在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懷孕生子時,這名小孩的父母的最佳選擇就是結婚,並朝著建立永恆家庭而努力。他們如果無法順利結婚,則應將小孩交由他人領養,最好的方式是透過後期聖徒家庭服務中心(見「領養」)。

──見忠於信仰(2004),第170-1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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