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在賜給十誡時昭示:「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教會的信條第13條指出:「我們信要誠實。」誠實意味著隨時都要真誠、忠實,毫無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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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每一方面都誠實時,能享有內心的平安,並能保有自尊。我們會培養出堅毅的品格,而讓我們能夠為神和為人服務。我們在神和在周遭的人眼中是值得信賴的人。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的言語或行為不誠實,我們便傷害了自己,而且往往也傷害了別人。如果我們說謊、偷竊、作弊,或是未能在我們所得的酬勞上盡全力工作,我們就會喪失自尊,也失去聖靈的指引。我們可能會發現,我們已經破壞了與親友的關係,人們也不再信任我們。

誠實往往需要勇氣和犧牲,尤其是在他人試圖說服我們為不誠實的行為自圓其說時。如果發現自己處於這樣的情況中,請記住,誠實帶來的持久平安比隨波逐流帶來的一時慰藉更為寶貴。

──見忠於信仰(2004),第153-154頁

參考經文

出埃及記 20:16
 
尼腓二書 9:34
 
教義和聖約 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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