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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瑟·斯密在1826年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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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瑟·斯密在1826年受審」

約瑟·斯密在1826年受審

1826年,約西亞·史達爾雇用約瑟·斯密,到紐約州和賓夕法尼亞州的州界附近,協助搜尋失落的西班牙銀礦。鄰里間有人,可能是史達爾家族的人,指控約瑟凝視一塊石頭來找失落的寶藏。結果,約瑟收到命令,要向齊南哥郡的保安官艾伯特·倪利報到,罪名很可能是妨害秩序。他似乎是因為紐約州的一條法令而被逮捕的,該法律禁止「假裝……發現可尋獲遺失物品的地點」。  1有四份記事談到這個聽證會,都說約瑟在會後並沒有受到重大的法律制裁。其他細節有所差異,有些地方甚至相互矛盾。2

約瑟在辯詞中很快就承認偶爾會用先見石去找尋遺失的財物,不過,他說因為傷眼睛,所以不再這麼做了。他從來沒有去找過這樣的工作,「而是一直不想與這個行業有任何關係」。3法官檢視了這塊石頭,又詢問其他證人,包括約瑟的父親老約瑟·密斯,以及約瑟的雇主約西亞·史達爾。

老約瑟和約西亞·史達爾作證說,約瑟只在受人請託時才用先見石來協助朋友,或者,在史達爾案件中,幫史達爾和其他合約工挖掘寶藏。史達爾信任約瑟,並感謝他的工作。老約瑟希望兒子不要為了尋求世間的寶藏而濫用這項恩賜,並祈求神能向這個年輕人顯明祂的旨意。有些作證的證人相信他的能力,有些則不信。4

聽證會的結果仍然是個謎團。據稱法庭紀錄顯示,法官認定約瑟有罪。約西亞·史達爾的一個鄰居說,法庭「譴責」約瑟,但顧念他年輕而讓他免受刑罰。法官的一位友人聲稱在聽證會上作了筆記,寫到法官採信史達爾的證詞而釋放了約瑟。不在聽證會上的奧利佛·考德里(他是大約三年後才認識約瑟·斯密的)提到,由於文件缺失無法證實,但最有可能的結果是約瑟被宣告妨害秩序而無罪釋放。5

註:

  1. “An Act for Apprehending and Punishing Disorderly Persons,” in Laws of the State of New-York, Revised and Passed at the Thirty-Sixth Session of the Legislature, with Marginal Notes and References, Furnished by the Revisors, William P. Van Ness & John Woodworth, Esquires, Pursuant to the Act, Entitled “An Act for Publishing the Laws of this State,” Passed April 13th, 1813, 2 vols.(Albany: H. C. Southwick, 1813), 1:114–17, especially sec. I.

  2. The four accounts are Abram W. Benton, “Mormonites,” Evangelical Magazine and Gospel Advocate, vol. 2, no. 15(Apr. 9, 1831), 120; William D. Purple, “Joseph Smith, the Originator of Mormonism,” Chenango Union, vol. 30, no. 33(May 2, 1877), 3; “State of New York v.Joseph Smith,” in Charles Marshall, “The Original Prophet,” Fraser’s Magazine, vol. 7, no. 38(Feb. 1873), 229–30; and Oliver Cowdery, “Letter VIII,” Latter Day Saints’ Messenger and Advocate, vol. 2, no. 1(Oct. 1835), 195–202.

    亞伯·班頓住在約西亞·史達爾農場附近,但不確定他是否出席了聽證會。威廉·波普聲稱自己和倪利法官是好友,說法官要他在聽證會上作筆記。查理·馬歇爾說他從法官的姪女艾蜜莉·皮爾索那裡取得法庭紀錄。馬歇爾在記事中並未提及皮爾索的名字,但是Utah Christian Advocate, vol. 2, no. 13(Jan. 1886), 1證實了她的身份。Utah Christian Advocate提到馬歇爾從法官的訴訟摘要簿上撕下了幾頁,但馬歇爾在Fraser’s Magazine上的說法卻是皮爾索把這幾頁借給馬歇爾,他據此謄寫了審案過程。倪利法官的訴訟摘要簿和據稱是皮爾索撕下的紙張已不復存在。奧利佛·考德里沒有提過從哪裡得知聽證會的消息,不過他很容易就能從參與其中的一個主要人物那裡,以及他們對整個事件觀察的陳述中來了解細節。

    這幾個說法在究竟是誰對約瑟·斯密提告和指控並不一致。班頓說民眾控告約瑟是一個妨害秩序的人;波普說史達爾的兒子認為約瑟是個流浪漢而叫人逮捕他;根據馬歇爾的說法,法庭記錄則說史達爾的侄子彼得·布里奇曼認為約瑟是一個妨害秩序的人而叫人逮捕他。這幾個說法對誰在聽證會上作證也不一致。班頓說只有約西亞·史達爾;波普說有小約瑟、老約瑟、史達爾和一位湯普森先生(Fraser’s Magazine確認是約拿單·湯普森);根據馬歇爾的說法,法庭紀錄未提及老約瑟,但提到小約瑟、史達爾、湯普森,另外還有其他人沒有講到的三個證人。

  3. “State of New York v. Joseph Smith,” 229–30.

  4. Purple, “Originator of Mormonism,” 3.

  5. “State of New York v. Joseph Smith,” 229–30; Benton, “Mormonites,” 120; Purple, “Originator of Mormonism,” 3; Cowdery, “Letter VIII,” 201.

    不論法官進行了刑事審判或作有罪判決,紐約州的法律都要求他做到兩件事情:把約瑟送到「感化院」(也稱「拘留所」),並提交一份文件,寫出被告及事由,並附上定罪和強制執行的處罰聲明。在這個案件中,法官什麼也沒做。距離最近的感化院並未提及在1826年收容過約瑟·斯密,法院紀錄沒有約瑟這個名字,沒有任何對他的提告,也沒有對他的定罪或處罰。(Gordon A. Madsen, “Being Acquitted of a ‘Disorderly Person’ Charge in 1826,” in Gordon A. Madsen, Jeffrey N. Walker, and John W. Welch, eds., Sustaining the Law: Joseph Smith’s Legal Encounters [Provo, Utah: Brigham Young University Studies, 2014], 89–90)